优秀决策咨询成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优秀决策咨询成果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有关问题的建议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3/30 14:19:11
字体显示:  【】  【】  【

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意识普遍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的法律意识不强,重视知识产权程度不够的问题,企业中也存在“重视生产贸易、忽略知识产权”的现象。我国90%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据统计:我国每年有上万个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其中申请专利的不到10%,商标被“抢注”的现象频繁出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一,但仅有4%赴国外寻求商标保护,96%的中国申请人是在国内寻求注册保护,去海外申请注册商标大大低于其在国内的申请。

(二)缺乏顶层设计、没有战略布局

1.核心的涉外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不明确。我国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却没有一个核心的主管机构来统筹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这直接导致涉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存在多头机构管理、执法政出多门、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昂、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管理机制“瓶颈”。

2.没有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纲领性文件。我国还没有制定并实施针对 “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等纲领性文件;还没有构建用于指导、引导、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方式、维权策略等服务体系,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过程中缺少指引、缺少支持,被动挨打。

3.缺乏针对“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相对都比较低,特别是土库曼斯坦、伊朗、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知识产权指数最低,其次是南亚等国家,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相对较高。我国对“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了解还不够深入透彻,对他们法律保护状况的研究也不够细致。

(三)尚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由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三方组成,但是各自为阵,没有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一带一路”包含沿线65个国家,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能力不尽相同。有一些国家如印度、俄罗斯、新加坡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也有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国家间知识产权建设呈现两极分化。

(四)十分缺少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还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专门的、统一的模式和机制,选拔、激励、评价、使用和管理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方式较为单一,有关部门与高校、企业之间没有形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连接机制,没有建立起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和国际化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机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历史新高。但与此同时,我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全球总量的占比仍较低,与美国、日本相比仍有差距。由于专业人才队伍薄弱,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开展底气不足、后劲不够。

二、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的建议

(一)重视顶层设计、分步推进实施

1.“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急需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顶层设计。首先,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需明确核心的涉外知识产权的主管机构,统筹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各方面事项。其次,制定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纲领性文件、中长期规划,为企业走出国门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指引、指导和方向。再次,知识产权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需具备国际化视野,沿线各国的在相关产业领域的互联互通,将对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提出新的要求,不仅要着眼于国内,更要站在沿线各国的更高层,通盘考虑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

2.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战略应当分步实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组织。覆盖的区域包括西亚、中东、东南亚、非洲、欧洲等。第一步可以先就已具有较好基础的区域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侧重于经济贸易密切的区域,如欧洲、东南亚等,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他区域如西亚等,可以着手于知识产权预警与检查,提前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第二步在稳固第一步建立的优势的基础上,将工作侧重点转移到西亚、中东、非洲等区域,落实知识产权布局,转化知识产权价值,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第三步,在“一带一路”全区域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建立以我国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联盟,构建公平合理的区域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机制。

(二)建立健全体系、完善服务措施

1.建立全面性、层次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一方面既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预警与知识产权调查的基础性工作,又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转让、金融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还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与调解的维权工作,全阶段、全方位地保障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畅通企业经济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包含有政府机构、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各方职责明确、有机配合,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推进与服务于国际合作与国际知识产权发展。

2.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首先,要帮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提升知识产权水平。其次,超前做好“一带一路”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再次,着力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

(三)培养大批人才、制定支持政策

1.要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推进与国外高校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训,要明确培训目标、制定选拔标准、规范选拔程序,创新培训模式。

2.要实施开放的国际化人才引进政策,坚持引资和引智并举,从海外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不失为一个好用的“快捷键”。

政策支持层面,首先应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制度的构建。要根据我国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实施强、弱相济的策略;其次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可实施政策。要有明确的导向性、重点性,使国家政策向重点扶植的产业倾斜,提供税收、补贴、项目、人才等优惠政策,逐步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行业或产业,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一批密切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更多的产能转移出去。政府应鼓励并积极协助企业在“一带一路”过程中积极申请知识产权,大力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人才、税收、补贴、出国、项目等方面积极提供支持,尽快培育一批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中介。

(四)注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异性,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运营的基础性研究

为服务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应加强对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的基础性研究,这对逐步形成命运共同体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机制非常有价值。

(五)努力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机制

1.构建机制应当服务于我国“走出去”战略。要积极发挥保护机制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使国际保护服务于国内发展。设计并落实有利于企业国际发展的保护措施,如收集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等。

2.机制构建应当有利于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理秩序。要在尊重各国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理秩序。新规则将有利于矫正既有的偏重于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内容,建立起对各国公平合理的新规则体系。

3.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尊重各国的国情。“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只能促进各国国内相关制度的完善,不能破坏各国的国内法律秩序,充分尊重各国国情,实行统一的但有适当差别性的机制十分重要。

4.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在机制建设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沟通协调作用;鼓励经贸活动直接参与者发挥积极作用,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主体;政府应当共同搭建服务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战略对话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常设协商机制、公众参与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贸易促进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5.机制构建应当以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规则体系为基础。比如,“一带一路”国家之间推动整个经济带发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公约;“一带一路”次区域合作中,关注各方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多边条约;“丝绸之路经济带”内部平等互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条约等。


 

建议人:
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杜利 文江才 曾晋 林雯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144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213号    ICP备案号: 鄂ICP备19013409号

邮编:430010 电话:(027)65692047 传真:(027)65692036 网站编辑部:(027)8284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