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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的“他山之石”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7/11 1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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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的发展,形成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位一体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在2013年出台的《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在全国构建‘2+N’技术转移体系。作为全国11个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2014年,我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既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需,也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全国布点的必然选择。“十三五”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创新要素枢纽和科技资源配置作用,已然成为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工作重点之一。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布局北京和上海两个全国政治经济中心、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其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集聚机构,创新模式”

2013年5月,科技部与北京市政府决定在中关村西区共建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意在将其打造成为我国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与商业模式创新的试验田、中国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和区域创新合作的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技术转移大平台、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端品牌和科技成果发布与交易的新地标。

(一)集聚中介机构,形成集群效应

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包括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区区域合作中心、技术转移专业服务与合作、技术研发合作、科技金融服务、成果应用发布交易等六大功能区,形成了科技型企业总部汇聚、新型特色创业服务机构不断涌现、服务模式不断创新、科技中介和科技金融要素快速聚集的良好态势,初步发挥了示范引领效应。目前,以鼎好大厦为核心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区发展迅速;以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首都科技中介大厦为核心的科技中介服务区聚集知识产权、交易中介等科技服务机构超过100家;以PE大厦和中关村金融大厦为核心的科技金融要素区表现活跃,聚集了天使投资组织、创业投资机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近千家;以理想国际大厦、中钢国际广场为核心聚集的高科技研发服务类企业超过1000家。在海淀图书城基础上改造的中关村创业大街,已经成为全国创新创业的“圣地”,加快促进了“创新创业孵化一条街”、“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一条街”和“科技金融一条街”的建设,形成了创新资源、科技型企业总部和新型特色创业服务机构的高度集聚。

(二)发挥主体作用,创新转移模式

通过优化创新创业政策环境,不断激发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转移主体探索新的技术转移模式。如中科院国际技术转移功能区目前已形成“技术转移联盟+服务平台+投融资”相结合的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成立了中科院技术转移联盟,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发起成立“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门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从国外科研机构不断地发掘和储备项目资源;同时积极发挥功能区入驻机构的作用,吸引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落地。

二、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培育人才,多方布点”

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以下简称“东部中心”)定位于整合技术提供、技术需求、技术转移经纪机构及其它增值服务商等资源,在技术转移市场确立规则、流程指导,并在技术转移创新业务上建立业务示范的第四方平台。

(一)大力培育人才队伍

 “东部中心”与科创帮、114产学研平台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培养技术经纪人的机制。如114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与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合作的内容包括:114产学研平台纳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工作体系;共同规范学员管理、师资管理;为技术经纪人提供“技术转移图书馆”等相关服务。

(二)精心布局分支机构

“东部中心”先后在国内成立了云南分中心、新疆分中心、宿州分中心、宁波分中心、甘肃分中心等,如2016年6月4日,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新疆分中心正式成立。这是“东部中心”在“一带一路”布局中开启的联接我国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中国与亚欧国家技术转移的新桥梁、新窗口和新的服务区。中心的成立不仅加强了沪疆两地科技创新的双向交流与合作,并且作为东中心“一带一路”整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致力于打造中亚技术转移中心枢纽,汇聚上海优秀的科技资源输送到新疆,辐射至周边国家,为新疆的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推动力。此外,“东部中心”还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在新加坡成立了分中心。

三、启示及建议

(一)几点启示

1.集聚一批服务机构。不论是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还是“东部中心”都汇聚了大量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服务机构集群。这些服务机构几乎涉及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有效衔接了创新链、转化链和资金链,并且,这些服务机构既能服务国内技术转移也能促进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转化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合作,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经纪人的作用已日益被人们所认识,技术经纪人的社会地位也更加重要。技术经纪人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大大活跃了技术市场。我省技术经纪人总量偏少,综合素质偏低,服务单一,专业水准有待加强,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亟需培育一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做支撑。

3.嵌入全球创新链条。北京和上海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在最初的区域中心定位上就把加强全球创新合作,促进跨国技术转移作为一项重要的功能。湖北要建设创新型示范省,武汉要打造全球影响力创新城市,跻身全球创新地图,就必须着力集聚全球创新创业资源,提高“走出去”、“引进来”的能力,成为全球创新链条的重要节点。

4.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北京中关村和上海张江作为全国最先成立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直在政策先行先试上走在全国前列。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同样可以依托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在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健全技术交易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政策支持体系。

 (二)措施建议

1.健全工作机制。一是把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好、平台搭建好、作用发挥好,使联席会议制度真正成为“6+2+1+N”各主体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湖北省技术交易所作为联席会议秘书处的作用,由秘书处负责协调、督促、落实上级部门研究部署的各项任务,统筹协调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汇报、反馈、通报各方动态,提出各阶段工作计划,提请召开工作碰头会、协调会、督办会等。

二是建议成立湖北省技术转移(服务)联盟或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联盟,吸引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入联盟,依托“中部中心”六大平台,推进联盟成员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产学研金介用结合,做好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同时期的各项服务工作,并接受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是充分发挥已有的“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武汉城市圈技术转移服务联盟”等相关联盟作用,建立完善各联盟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2.明确目标定位。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定位于中部地区创新资源的配置中心、技术转移的交易中心、成果转化的孵化中心、创新创业人才的首选地、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区、政府服务创新的示范区;致力于打造面向中部地区的跨区域、跨领域、跨机构的创新链、服务链和产业链,实现技术转移的市场化、生态化、信息化、功能化、服务化和国际化;集聚一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集聚一批前沿关键技术、集聚一批风险投资机构、集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一批技术经纪专门人才,实现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的集聚、开放、共享和协同。

在交流合作、协同推进,把握机遇、重在行动,大胆探索、大胆实践三个方面做好工作,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显著的一体化工作格局,多层次、系统性健全技术转移交易和工作体系,汇聚国内外资源,辐射全国、面向国际。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以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系统推进的技术转移新格局,实现“五个一”的总体目标:将中部中心打造成一个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与模式创新的示范区;构建一个共建、共享、共用的集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高度融合的线上线下有效联动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育成一批本地技术转移骨干机构,形成技术转移国际网络快速响应机制;吸引、培养技术转移团队和领军人才,建设一支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成一个汇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条件、技术人才、服务机构、科技企业的海量数据云中心和华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平台。

3.建立联动机制。一是依托科惠网推进技术转移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技术交易各方提供展示、沟通、参与、服务的资源和途径,打造一个集展示、共享、交易、咨询、合作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网络服务平台。

二是推进相关机构和平台与科惠网的资源对接。建立线上线下深度耦合的长效机制,形成技术转移线上线下良性循环模式。整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在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市州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立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工作联络站”,建立联络站工作会议制度,形成覆盖全省的成果转化服务网络;与各级政府、科技园区、各类专业孵化器、行业协会保持紧密联系,与周边省市建立长期服务关系。 

三是充分发挥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平台的作用,搭建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高层次人才、科技型企业、金融资本、科技中介等各类创新资源,制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规则,建立技术供给方、需求方和科技中介三方合作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共同体。

4.强化激励机制。对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认定后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适当补贴;对技术交易、科技资源共享等实行后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对受托组织重大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采取工作成本费前资助或收益股权补助的方式支持。大力推行技术经纪专员制度,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模式。配合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探索形成基于创新激励的技术市场税收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例如:在示范区范围内有针对性地解决技术转让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独立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尚未纳入技术交易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等问题,尤其对通过“中部中心”六大平台实施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供求双方可尝试给予财税优惠。同时,鼓励院所、科研机构将纵向经费的节余或支持科技企业将技术性免税收入额度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人员的固定开支及补助。此外,对“中部中心”六大平台各自承担的公益性服务部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绩效补贴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5.加强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市场发展绩效监测评价系统,突出监测评价地方特色,建立评价监测的组织领导及实施机制,建立监测评价目标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数据会审和业务培训机制,明确技术市场监管主体的执法权,将技术市场的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建议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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