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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武汉科技成果转化利益风险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2/7 15: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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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相关利益主体给予各种形式、各种比例的激励。20188成立以李克强总理为组长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足以表明国家对科技创新以及成果转化的重视。武汉市于2017年颁布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黄金十条也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共享的指导原则和建议,并于20178月成立了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在组织上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及利益风险共担的效率性。目前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利益风险共担的激励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政府着力解决,平衡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利益风险,最终达到成果转化利益主体的共生多赢。

一、问题及成因

(一)政策性因素:条块政策缺乏协调,普惠政策效果乏力

武汉地区科技资源丰富、研究力量雄厚,但隶属关系复杂,既有中央部委直接管理的,又有湖北省属的,主管部门不同,执行的政策标准也不完全相同,难以形成统一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标准、成果权属。条块政策的不协调容易引起科技人员的误解,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难度。

武汉市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现“普惠政策”,分别按照成交金10%2%的标准给予后补助,导致一些意义不大的项目占有了本身并不宽裕的科研经费,挤压了真正需要资助、且有重大成果转化意义、需要大量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另外,近年来,为鼓励发明创造,武汉市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元的资助,由于以专利授权的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资助,客观上造成了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科技成果质量不高也就没有转化价值。

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政策细则不到位导致激励效果差。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对象多以一线科技人员为主,忽视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科研管理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这为转化团队(管理服务人员)参与转化收益分配提供了依据,但并没有明确科研团队(技术发明人)和转化管理服务人员之间如何分配收益、分配比例。双一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中,仅1所高校(占比2.86%明确转化团队(管理服务人员)可获10%的专利转移收益。

(二)转化主体因素:动力不足或能力有限造成合力不够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职能部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考核的指标是政绩,不参与成果转化“红利分享”,做好成果转化最大的奖励是职位升迁,工作中往往“重过程、轻结果” “重数量、轻质量”,造成“注重眼前政绩,风险管控不足”的现状。

从成果持有单位转化管理机构来看。目前多数高校及科研院所管理部门多是内设职能部门,人员是体制内身份,这些管理服务机构在实施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助时,没有权力参与利益分配,缺乏转化积极性,习惯于行政思维而非市场化思维,风险管理意识弱,干工作主要凭责任感、凭事业心,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基本处于“利益我不沾、风险我不管”的境界。

从科技成果的供给方来看。1.相当多的单位申报项目并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而是瞄准政府资助、评职称和获得科技奖项,形成的成果与市场脱节。有的企业甚至专门成立政策挖掘部门,指定有本事、有关系的能人跑项目、拉项目,只要怎么容易拿到课题就怎么设计。

2.科技人员对转化的路径不熟,觉得科技转化风险太大,课题完成验收后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也就不去理会了,外界也不知道有这些成果。

3.科技成果评价不科学不准确,尽管一些课题鉴定意见都是“国内领先水平”“行业领先水平”,实际上大都是重复研究或是技术含量不高的研究,不具备推广价值、不适宜转化。

从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方来看。国有企业技术人才多,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研发基础好,因考虑科技投入风险大,见效慢,一般也只对满足现有生产要求的技术开展科研,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但要过一定时间见成效的科技成果也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作为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最需要技术支持,但总体来看又最缺乏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条件,企业规模小,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的能力弱,进一步约束了它们对新型科技成果的需求。

从中介服务机构来看。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专司主营”的少,对企业和院校服务的能力不强。加之一些单位的技术与市场联姻后,忘了“红娘”,不愿意付费,中介服务机构分享收益看脸色,靠人情、凭关系,来自企业成果转化的直接利益少,自然是“收益与我无关,风险责任我不管”。以补贴为赢利模式的中介服务机构,决定了其行为选择必然是重数量、轻质量,重过程、轻结果,大都热衷于举办技术市场交易会,科技成果推广对接会等,场面热闹,收效一般,高层次的需求挖掘、供需匹配等活动涉猎不多,更谈不上风险控制。

(三)组织协调因素:条块分割、各施其职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部门众多,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从产业的角度推动,科技部门是从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谋划,虽然目的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由于工作指导、职能性质和行业特点不同,各部门在安排相关资助项目时,其资助重点、资助方式,项目验收也各不相同,缺乏统筹协调,分散了科技、产业资源投入,没有能够形成合力。

(四)风险管控因素: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危害大

部分科技人员出于“方便科研和经费开支、避免过高税收”等因素考虑,利用职务发明成果,采取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自己成立公司、私自有偿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情一旦暴露,轻则造成个人身败名裂,重则造成技术受让方万劫不复。众所周知的清华大学付林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科研成果转化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案例。该案例的焦点和定论依据在于:付林的关联公司参与了上述重大课题的研究过程,以及后续的科研成果转化。清华大学朱颖心教授说:“付林案引发最坏的影响是,现在老师们有科研成果也不敢转化了,就写写论文吧。”导致这种结果的症结还在于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不合理,科技成果所有权不清晰。

二、对策及建议

(一)畅通堵点,校正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导向,突出政府资助的正向激励作用

1.创新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变“普惠支持”为高强度、重点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顶层设计,应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建立企业牵头、高校参与、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机构,使科技成果从开始立项就“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周期服务机制。把科技创新、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项目评审会商机制,从科研项目立项、资源分配、人才保障等都聚焦成果转化,贯穿转化理念,实现研究投入、转化投入资源分配的协同用劲。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设。要按照“成熟一项、资助一项”的原则,切实把有市场潜力、有推广价值、有成熟度、需要资助的科技成果评选好、管控好。

4.实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预约转化制度。凡是武汉市资助的应用类重大科研项目,应做到“五同步”:即科研立项坚持成果转化导向,同步明确转化目标任务,同步筹划拟定转化方案,科研实施同步对接受让单位,项目验收同步考核转化指标,项目评估同步启动转化程序。通过同步提出成果转化要求,明确成果转化任务,同步通报成果研究进展,邀请有兴趣的企业参与,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二)把握基点,构建互动合作的风险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利益风险共担的重大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共担并不是简单的风险比例划分问题,核心是协调解决利益风险共担的重大问题,避免“风险独担、利益独享”。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多样化,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判断的价值选择各不相同。现行体制和政策环境下,科技成果持有方占主导地位,面临风险时可以选择不转化、不作为。技术受让方,主要是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构来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科学性。

1.树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探索建立风险责任金制度和责任期追究制度。

2.把利益风险共担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指导原则,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利益风险议事协调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利益风共担的统筹谋划、组织指导,以及重大风险、利益纠纷的处置,协调解决利益风险共担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考虑将容错免责工作划归该部门管理。

(三)解决痛点,强化容错免责制度建设,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积极性

科技成果转化之痛的核心是利益受损和发生风险纠纷如何处置。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违约行为,需要运用行政手段来约束利益各方的行为,保证机制的顺利运行。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制度,解决“科技人员之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该定性为经济问题,不能够等同于一般的法律问题,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即可,不宜按照违法犯罪处理。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解决“企业之痛”。技术受让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都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探索建立分散减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运行机制,建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适当分担企业转化风险。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断机制。组织阶段性风险评估,对由于技术更迭、市场变化等因素引起的成果转化不能够进行的项目,适时作出项目停止的决策,妥善处置后续工作,防止更大的损失。

(四)消除盲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主体的全覆盖,充分考虑利益共团体利益诉求

较为极端地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忽略技术转移方和高校院系等组织的应有分配,客观上会扭曲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分配机制。技术转移方在优化科技成果配置中具有特殊地位,如果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受损的还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

1.科学界定管理服务人员的职责任务。按照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按转化工作量分配、按投资规模分配、按交易定价与转让价格差价分配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人员给予奖励。

2.创新利益共享方式。坚持物质利益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广泛评选和宣传表彰成果转化的先进典型,提升参与主体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五)夯实支点,着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1.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的直达信息通报机制。实行科研人员与产业连接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联系创新团队制度、科技成果转化辅导制度,架构科技成果与企业的紧密联系,促进双方深度了解和合作。

2.规范引导中介机构发展。变“直接补助”为“间接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培训等方式,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核心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强化转化效益分析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转化过程跟踪监督,把转化绩效、企业税收与科技人员项目申报、管理服务人员资金奖励挂钩,调动各方积极性。

 

建议人:

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    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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